甘肃新闻网3月29日电(郝冬白) 3月27日,记者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兰州市自来水公司原总经理傅金镒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傅金镒有期徒刑11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8年9月,在甘肃省质监局原局长毛郁生的介绍下,傅金镒认识了一个叫王柯人的人,从此便开始了自己的“腐败生涯”。他泄露内部机密,使王柯人在兰州市供水扩建项目的工程招标中中标,后自己得到10万美元的回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傅金镒有期徒刑11年,傅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且未能体现刑罚个别化原则,量刑畸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回放
工程招标前泄露机密
经甘肃省质监局原局长毛郁生(已判刑)介绍,傅认识了时任兰州宁港实业有限公司经理的王柯人。当时,王表示希望能中标兰州市供水扩建项目的工程,并请傅金镒在其投标时给予支持和关照。为了使王柯人在日元贷款运输机械设备维修工程上中标,傅金镒在投标前将内部已定的机械设备、特种车辆型号、产地以及关键的技术参数和价格透露给王柯人。2000年4月,王柯人以其在香港的澍黎国际有限公司投标并中标,标的为2.59亿日元。
500万元拱手送人
2000年6月,傅金镒又以邀标的形式,邀请王柯人参加建材的投标,被邀投标的3家单位是由王柯人承包的甘肃机械进出口公司及其任法人代表的兰州宁港实业有限公司和甘肃化工进出口公司。事前,傅金镒又将内定的水泥、钢材标号及产地要求等情况告诉了王柯人,使王柯人的公司顺利中标,标的金额为3.31亿日元。
之后,经傅同意,在未收到全部货物之前,兰州市自来水公司将3.31亿日元一次性付给了王柯人,被王用于归还贷款及炒汇。在最终结算时,王柯人将根本不应由兰州市自来水公司承担的各种费用近500万元人民币强行算给自来水公司。在运输机械设备维修过程中,傅同样违反合同规定,同意在价值2504.53万日元的吸泥车未到货的情况下,将货款付出,致王柯人既不供货,也不退款,给自来水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10万美元落入腰包
为感谢傅金镒对其“关照”,王柯人在2001年4月邀请傅的妻子王某赴香港旅游,并用王某的名字在香港弥敦大道汇丰银行存入10万美元,将存折交王某带回兰州。2002年12月、2004年4月,傅金镒和妻子王某先后两次赴香港取回3万美元和7万美元,除送给毛郁生1万美元外,余款被其兑换为人民币用于购买国债及以亲属名义存入银行。
来源:兰州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