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处的位置 首页 >> 新闻系统 >> 新闻频道 >> 国内新闻 >> 正文

孙洁代表提出建议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

来源::甘肃日报  文章作者: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3-13 07:47:26

  甘肃新闻网3月12日电 “将‘漏税’和‘偷税’两个概念合二为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漏税’与‘偷税’难以区分,既造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脱节与冲突,也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随意性,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伤害了许多善良的纳税人。我认为,有必要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区分偷税和漏税。”甘肃省全国人大代表孙洁在提交的关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建议中,明确提出了这样的观点。

  孙洁代表介绍,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沿用1992年制定本法的立法基础,放弃了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所确定的“漏税”概念和提法。从此,漏税在税法上缺少了依据。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漏税又是客观存在的一种违法现象,也是纳税人不可避免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情况,但一些人是源于对税法的无知或是计算误差以及粗心大意等非故意行为。”孙洁代表认为,税法的专业性、复杂性和多变性使一般的纳税人无法及时知晓和准确掌握,漏税是一种难以避免甚至无法克服的现象,如果一概按照偷税来处理,必然出现轻罪重罚的后果。按照较为普遍的观点,漏税是指纳税人由于不知道或者不熟悉税法的有关规定,或者是由于工作中粗心大意和财务制度不健全而无意识地不缴税或少缴税。也就是说,纳税人主观上不存在不缴税或少缴税的意图,只是由于过失或疏忽没有缴税或少缴税。

  孙洁代表说,纳税人是国家之根本,区分偷税和漏税的法律概念十分必要,有利于区分不同层次的违法行为,有利于保护善良的纳税人。为此,她建议,对现有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修改,区分偷税、漏税的概念。税务机关应当令漏税的纳税人限期依法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税款5‰的滞纳金。

  来源:甘肃日报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dxrbnxd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定西在线版权所有
转载 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定西在线,你的朋友
欢迎社各界朋友提出宝贵意见!

在线 QQ 565470673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定西新闻网观点